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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一当事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主要责任人却对赔偿存有异议,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日前,岳西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结案,让受伤且患有严重疾病的胡某顺利拿到赔偿款,及时恢复治疗。
2012年11月26日10时,杨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响肠镇响肠村村级路水口组处,与胡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在会车时相撞,致胡某受伤、助力车受损。本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双方就事故赔偿引发纠纷,赔偿事宜一直未落实。今年5月6日,胡某拿着响肠镇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到岳西县法援中心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律师了解到胡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已达4年之久,长期的昂贵药费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为拮据,那么当务之急就是不能拖拉案情,尽快让胡某得到赔偿,恢复到正常的疾病治疗。办案律师及时搜集各项证据材料,于5月8日代理胡某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和国元保险公司尽早赔偿胡某损失。法官和援助律师多次和杨某及其投保的国元保险公司沟通,希望其切身理解胡某的难处,尽快支付赔偿款,让胡某恢复到正常的疾病治疗,否则因此影响了胡某的治疗和康复,会增加相关赔偿费用。近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杨某和国元保险公司共同支付胡某各项损失128000元。日前,申请人胡某拿到了全部赔偿款,并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