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22日 16:24 来源: 金融界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金融界网站就此问题致电国税总局个税处,有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新个人所得税修改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内容并没有任何改动。
今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有媒体认为,新所得税修改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办法另行制定,这就意味着今后转让股票所得有可能开征个税。
但对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及2005年12月19日颁布、并已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旧《条例》,涉及股票转让收入的第九条内容均为:“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确如国税总局所言,表述没有任何变化。
据分析,引起媒体和市场误会的是今日颁布的新《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旧《条例》第十条的表述为:“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据有关负责人解答,之所以对上述第十条陈述作出修改,是“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另据金融界网站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了解,监管部门近期并未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问题。对于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目前也没有收到通知会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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